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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巨额现金回扣是怎样洗出来的

首页 » 产业 » 杂谈 2014-10-19 生物谷 赞(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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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目前医生收受药品回扣的比例平均为药品中标价的 40%,这些隐性支出必须是现金且不可能有发票等报销凭证,如果没有正常报销凭证的话,经营高价药的医药公司则需要缴纳巨额的增值税和所得税。

  目前医生收受药品回扣的比例平均为药品中标价的 40%,这些隐性支出必须是现金且不可能有发票等报销凭证,如果没有正常报销凭证的话,经营高价药的医药公司则需要缴纳巨额的增值税和所得税。


  例如,目前国家增值税税率和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别为 17% 和 15%,医院临床品种的出厂价仅为中标价的 20%,以此来计算,药品批发商每销售 100 元的药品(有票),需要给厂家支付 20 元的货款(有票),给医生送 40 元的回扣(无票),给医药代表 15 元的提成(无票)--

  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00-20)*17%=13.6 元,应缴纳的所得税为(100-20-13.6)*25%=16.6 元,最后的结果是亏损 5.2 元【(100-20-40-15-13.6-16.6)=-5.2 元】。

  亏损的买卖绝对没有人做,价格虚高、有回扣的药品在进入医院的过程中,一定要经过走票洗钱、偷税漏税。

  目前,洗钱逃税的途径有两种:一是由药品流通企业洗钱,主要是通过购买增值税发票来洗钱并偷逃增值税和所得税。这种方式成本最低,但需要大量小型医药商业企业来过票,这是我国药品批发企业数量多达 13000 多家、个个都能生存的原因;

  二是由药品生产企业洗钱逃税,主要是通过虚开原料、包材、餐饮、差旅、广告宣传、交通、会务等费用发票来洗出现金,偷逃所得税。这种方式成本很高,但由于把各种商业贿赂的成本都计入了出厂价中,所以隐蔽性强。芦笋片、克林霉素磷酸酯等药品被央视曝光后,医药行业将洗钱逃税环节上移至药品生产企业的趋势非常明显。

  药品流通企业走票洗钱的做法包括主要如下几点:

  1、“做医院”的药品批发商从“做市场”的大型医药物流企业购进药品,索取税票。购进价由市场竞争的情况决定,谁的供货价低就买谁的,大多数情况下的购进价仅仅比药品的出厂价高 5%,也就是说“做市场”的大型医药物流企业将药品卖给“做医院”的药品批发商时一般仅有 5% 的购销差价。

  2、“做医院”的药品批发商将从“做市场”的大型医药物流企业采购过来的药品,以低于采购价 8% 左右的价格销售给零售药店,亏掉了 8 个点,但向零售药店提出两个条件:不索要税票并以现金支付货款。

  3、“做医院”的药品批发商从“做市场”的大型医药物流企业购进药品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了货款,并索取了税票,但在将药品销售给零售药店时收取的却是现金,且不开税票。

  虽然从零售药店收取的现金额比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大型医药物流企业票据额要少 8%,但是“做医院”的药品批发商却获得了大量的现金并截留了税票,现金可以用于给医生提供回扣,截留的税票则可以把给医生的回扣和医药代表的提成等费用下账,偷逃增值税和所得税,最终实现账务表面上的合法并确保盈利。

  举例说明:“做医院”的药品批发商从“做市场”的大型医药物流企业购进 100 元的药品,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并索取 100 元的税票,再将这部分药品以 92 元的价格销售给零售药店,收取现金且不开税票。结果就是“做医院”的药品批发商手上有 92 元的现金和 100 元的税票。

  这样,“做医院”的药品批发商实际上做了两笔药品购销业务,一笔是药店业务,购进 100 元(有票),销售 92 元(无票),在未完税的情况下亏损 8 元。另外一笔是医院业务,购进 11.7 元(有票),销售 117 元(有票),给医生的回扣和医药代表的提成合计 76.05(无票),在未完税的情况下盈利 29.25 元。

  由于有 76.05 元的现金支出和 92 元的现金收入均没有票据,均未入账,所以这两笔业务在账面上的情况就是这样的:

  药品购进额:11.7+100 元 =111.7 元

  药品销售额:117 元

  应交增值税:(117-111.7)×17%=0.90 元

  应交所得税:(117-111.7-0.90)×25%=1.1 元

  这样一来,“做医院”的药品批发商实际上交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合计为 0.90+1.1=2.0 元,整整偷逃了 37.8-2.0=35.8 元的税款。

  这笔税款之所以被偷逃,就是因为截留了 100 元的税票,有了这 100 元的税票就可以将发生在医院的第一笔业务的购销差价空间从 105.3(117-11.7)元缩小为 5.3 元(117-11.7-100),使得增值税和所得税大幅下降,同时解决了巨额非法支出没有票据的问题,其中就包括给医生的回扣和医药代表的提成。

  当然,这 100 元的税票也是有成本的,“做医院”的药品批发商向零售药店销售药品时亏掉了 100-92=8 元,以保证其供货价格比“做市场”的大型医药物流企业要低 2-3 元,否则药品就无法卖给零售药店,更不用谈套取现金和偷逃税款了。

  综上所述,“做医院”的药品批发商全部都是两套账,在走票洗钱的过程中以 8 元的代价解决了四个问题:

  1、获取了 92 元的现金;

  2、截留了 100 元的税票;

  3、解决了给医生的回扣和医药代表的提成等非法支出没有票据的问题;

  4、偷逃了 35.8 元的税款。

  这样最终实现了盈利:117(销售额)-11.7(采购额)-76.05(医生的回扣和医药代表的提成) -0.9(增值税)-1.1(所得税) -8(走票成本)=19.25 元。

  实际上,这 19.25 元只是毛利而不是净利,因为“做医院”的药品批发商还要给自己真正的员工发工资,药品的配送还有一定的物流成本。

  另外,随着医生拿回扣成为普遍现象且愈演愈烈,有医药公司专门从事“走票洗钱”的活动,“做医院”的药品批发商不用亲自走票洗钱了,直接花 10-12 个点购买税票就可以了。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GSP 的要求,零售药店和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的票据,购进的票据和记录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但不得少于两年。前文中的零售药店和药品经营企业至少在两个方面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

  1、违反现金管理制度,没有通过银行转账而是以现金结算货款;这些现金被“做医院”的药品批发商用于给医生提供回扣。

  2、购进药品时没有索取合法的票据。这些票据被“做医院”的药品批发商用于解决非法支出没有票据的难题和偷逃税款。

  如果说做医院的医药公司走票洗钱的目的是为了洗出现金吗,偷逃税款的话,拿零售药店凭什么要冒着违法违规的风险去配合“做医院”的药品批发商做伤天害理的事情?它们从中获得了哪些好处?

  在配合“做医院”的药品批发商的过程中,零售药店可以在如下几个方面获得好处:

  1、在采购药品时,至少可以享受 8% 的降幅。如果零售药店自己从“做市场”的大型医药物流企业购货,由于采购量明显小于“做医院”的药品批发商,不可能获得比“做医院”的药品批发商更低的采购价格。而从“做医院”的药品批发商购进时,“做医院”的药品批发商的供货价格比自己的采购价格还要低 8%。

  2、无票采购有利于偷税。在现实中,除规范的零售连锁药店外,绝大部分单体零售药店为了偷逃税款,在纳税时隐瞒了大量的销售收入。

  如果零售药店严格按规定向供应商索取发票,由于国家税控系统早已实现网络化,供应商依法开票后,零售药店的单位名称、地址电话、银行账户以及纳税人识别号,特别是零售药店的采购金额都将显示在税控系统中,零售药店偷税漏税的成本和风险将显着提高。

  3、现金结算也有利于偷税漏税。由于银行和税务部门也是联网的,零售药店在销售药品时获取了大量的现金,这些现金如果放在家里则存在安全隐患,如果存入银行,通过银行转账和供应商结算货款,无疑就等于向税务部门交代了销售收入,不利于零售药店偷税漏税。所以,以现金和供应商结算不但解决了供应商大量的现金需求,而且也方便了自身的偷税漏税。

  值得注意的是,“做医院”的药品批发商和零售药店相勾结的非法走票洗钱活动方便了医生、医药代表、“做医院”的药品批发商和零售药店获取非法利益,不但让国家税收大量流失,而且严重挤压规范的药品经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1、为了截留税票,“做医院”的药品批发商的无票销售价格比药品的出厂价还要低 2-3 点,这让规范的“做市场”的医药物流企业在竞争零售药店市场时完全没有价格优势。虽然为了应付税务部门和药监部门的检查,零售药店一般也从规范的“做市场”的医药物流企业购进药品且索取税票,但是购进金额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因为他们唯一的目的就是应付检查。

  2、这些不规范的零售药店不但无票采购的成本要远低于规范的零售药店,而且可以偷逃税款,这让规范经营、照章纳税的零售药店,尤其是零售连锁药店“躺着也中枪”,使得它们缺少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既然走票洗钱的危害这么大,那该如何治理呢?

  从前面的分析来看,走票洗钱无论如何也少不了零售药店的配合。而零售药店配合的关键环节就是“无票采购”,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GSP 要求,零售药店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的票据,购进的票据和记录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

  纪检监察部门和药监部门也早就在治理整顿过程中将走票洗钱列为重点,收效甚微,原因之一就是票据管理需要很专业的税务稽查能力,而纪检监察部门和药监部门在治理过程中未能得到税务部门的有效支持。

  例如,国家药监局在 2009 年专门发文要求加强药品购销活动中的票据管理(《关于规范药品购销活动中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283 号),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购进药品必须验明税票、供货方销售出库单与实际购进药品的品种、数量,核对一致后方可作为合格药品入库或上架销售。

  税票的购、销方名称及金额应与付款流向及金额相一致,并与各自相关财务账目内容相对应。”而在实际的稽查中,受权限和专业能力的限制,药监部门只能通过核查出库单找到药品的流通过程,无法核实票据和金额是否与物流一致。

  建议

  治理走票洗钱的关键在于将纪检监察部门、药监部门和税务部门联合起来,以单体零售药店为重点,从药品购进和库存入手,一步步向上追查到“做医院”的药品批发商的库存、销售清单和票据情况,并对其票据流(购进药品的票据、销售药品的票据)、物流(入库单、出库单)和资金流(付款名称、收款名称)的一致性进行严格的核查。

  首先可以轻松发现存在巨额的药品票据流与物流不一致(药品销售给了药店,票据没有开给药店),然后由此为突破口进行深入追查,就可以揭开药品回扣的惊天黑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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