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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鹰代表:一个错误的判决会伤害大批医生积极性

首页 » 医声医事 2015-03-11 光明网 赞(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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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全国人大代表、解放军总医院老年心内科主任医师李小鹰建议,司法机关应尽快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建立从国家到地方的第三方权威鉴定机构,进一步强调医疗损害鉴定的公益性,防止成为不法分子牟取利益的工具。
  如何进行公正、合理和科学的医疗损害鉴定,一直是解决医患纠纷问题的关键所在。然而,一直以来,在这个领域存在法律规定不明,鉴定机构缺乏权威性,以及医疗损伤鉴定缺乏公益性等问题。全国人大代表、解放军总医院老年心内科主任医师李小鹰建议,司法机关应尽快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建立从国家到地方的第三方权威鉴定机构,进一步强调医疗损害鉴定的公益性,防止成为不法分子牟取利益的工具。

  不懂临床医学的法医不该是医疗损害鉴定的主体

  “一次手术,一次麻醉,与后续的医疗后果究竟有没有关系?如果不懂临床医学的人,这个问题是很难做出正确判断的。”在调研中,李小鹰接触到很多医疗损害的案例,她发现如今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过错鉴定率极高。

  “因为现在绝大部分的医疗损害鉴定都是由法医做出的。”李小鹰认为,鉴定主体缺乏临床知识,是鉴定过错率高的原因所在。

  在调研过程中,她也查阅了关于法医鉴定的相关法律,同时与从事相关领域的律师和法官进行了多次座谈。她发现,“法律规定,法医是可以参加医疗纠纷的解决,但是参与医疗损害鉴定却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且两种存在很多性质上的差别。”

  “医生们对医疗损害鉴定问题都是有共同的想法。一个错误的鉴定会导致一个错误的判决,一个错误的判决伤害的是一大批医生救急扶伤的积极性,最终伤害了病人的利益。”李小鹰举例,一次手术麻醉之后,与病人术后出现头疼眼花究竟有没有关系?只有懂麻醉科的医学人士才能明白。

  医疗损害鉴定中应明确同行评议的法律原则

  在当前的法律规定中,侵权责任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后来相继出台的一些解释,都只强调了一个问题,那就是鉴定人一定要有相关的专业职称、资质和技术,才有资格进行鉴定。

  “然而,这其中都没有提到在医疗损害鉴定中,应该由同行进行评议,但是在证据法里却明确地要求了要进行同行鉴定。所以这是在司法解释上不够完善的地方。”李小鹰认为。

  她认为,除了对鉴定人职称、技术等的鉴定,法律上必须坚持同行评议的原则。也就是说,医疗损害鉴定应该由医学专家为主进行鉴定,涉及到法医的问题可以由法医来鉴定。

  建立多元化的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是一项国家工程

  如今最大的问题是缺乏一个权威的医疗损害鉴定人机构。”李小鹰介绍,我国目前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一个是医学会体系的,主要针对医疗事故,对是否构成事故进行鉴定;另外一个是司法机构,以法医为主,对是否具有医疗损害后果进行鉴定。

  她认为:“进行医疗鉴定的主体应该是专家。所以,我们建议一定要成立一个第三方权威的专家库,这个专家库才是鉴定医疗损害的主体。因为,司法机构和医学会只是一个平台,他们不能作为鉴定的主体。”

  在本次两会提交的建议中,李小鹰详细地阐述了建立第三方专家库的问题,包括国家级专家库和地方级专家库的布局。她认为,应该要有一个严格权威的遴选过程,专家的专业构成最好是与医疗损害事实所相关的专业,比如说大外科、肝胆外科、心脏科、心血管内科等,要有相应的二级、三级资质,这样才能保证医疗损害鉴定的客观性。

  此外,她的建议还包括了专家库的进入和退出机制,成员责任的界定问题。以及参与鉴定的医疗专家应该在社会范围内进行公开,要经得起公众的咨询和检查。

  “医疗损害鉴定的专家库应该是医学专家为主,也可以有法医。谁来组成呢?我建议的是由中华医学会和中国医师学会进行推荐,然后进行公示。”对于谁来组织完成鉴定专家库的建立,她认为应该由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人大法工委这一层面来组织和协调卫生部、卫计委、司法部等部门。“所以这是一个国家工程。”李小鹰说。

  医疗损伤鉴定应该回归公益

  在医疗损伤鉴定中,李小鹰认为,应该把医疗损伤鉴定的公益性重新强调和树立起来,让它回归公益。

  “现在鉴定乱收费的问题非常严重,有一些不法分子在这个过程中漫天要价,很多医疗鉴定索赔都有利益驱动在其中。”她认为,今后医疗损害鉴定必须界定其经费的使用,只用于鉴定专家们的劳务费、路费等等,而不能成为少数不法分子赚钱的工具。

  对于当前国家医疗纠纷的状况,李小鹰认为是有所好转的。数据显示,2014年医疗纠纷的数字是有所下降的,比2013年下降了8.4%,暴力伤医也下降了10%。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人民调解机制发挥了很大作用,2014年就解决了56%的医疗纠纷。

  因此,她认为,在整个医疗纠纷过程中必须依法办事。“这个依法办事有两层含义:一个是要以法律为准绳,防止暴力伤医等不法行为;另一方面要完善法律法规,完善一些司法解释,使得在医疗纠纷中,医疗损害的处理能够完全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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