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私签协议无责也要赔
导读 | 近年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医生谈纠纷色变。值得庆幸的是,一旦发生医疗纠纷,作为单位的医院便会出面调解、协商或者协助走法律程序解决,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事医生的心理压力。然而,面对医疗纠纷时,医生在发生纠纷时往往不知所措,甚至为了尽快了事与患者私签协议,将自己陷入不必要的麻烦中。
<div><img src="http://w2tools.iiyibbs.com/bbs/up... |
近年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医生谈纠纷色变。值得庆幸的是,一旦发生医疗纠纷,作为单位的医院便会出面调解、协商或者协助走法律程序解决,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事医生的心理压力。然而,面对医疗纠纷时,医生在发生纠纷时往往不知所措,甚至为了尽快了事与患者私签协议,将自己陷入不必要的麻烦中。
<div><img src="http://w2tools.iiyibbs.com/bbs/uploadimg/z1338343115tiex1c.jpg" alt="医生私签协议无责也要赔" width="339" height="211" border="0"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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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strong> 案例回放:</strong><br/>
2006 年3 月,患者吕某因腹泻到当地医院急诊科就诊。接诊医生为其输“鱼腥草”注射液治疗,不料致使吕某过敏死亡。患者家属当即向该科室索赔,经协商,急诊科主任朱某答应赔偿并签订赔偿协议,内容为:给予死者家属一次性补偿金13.6 万元。
半年后,家属因未拿到补偿金,将该医院告上法庭。而当地医学会鉴定患者死亡与医方无关。关于协议事宜,医院表示朱某所签协议属个人行为,与医院无关,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随后,患者家属将朱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协议进行赔偿。法院经查实认为,双方所签协议应认定为有效协议,朱某作为当事人,应履行该协议赔偿患者家属13.6 万元。
<br/><strong> 张先锋 医院应给予患者补偿 再向厂商追偿
</strong><br/>
笔者认为,需从三方面对该案例进行分析:首先,患者输液过敏死亡,如果经鉴定医方在皮试环节中未出纰漏,或者该药物不需做皮试,医疗机构不存在过错,理应不需担责。
其次,《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医生的职务行为限制其本身不能代表医院和患者签署赔偿协议,在医疗损害发生后,应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该案例中医生与患者家属签署协议(也称合同)的有效性有待商榷。依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案例中签署的合同属于两种情况:一是无效合同,一是可撤销合同。总之,当事医生不应该对合同上所签署的内容进行赔偿。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判决医院不赔偿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多方的努力和参与,笔者认为,此案例最好的调节办法是,出于人道主义,医院应给予患者相应金额补偿,而后可向导致患者过敏死亡的药厂协调赔偿。
<br/><strong> 童云洪 理性面对医疗纠纷 通过法律程序澄清事实</strong><br/>
签协议意味着约定了法律责任,双方应该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各自职责。因此,本案中,无论医生基于过错抑或非过错答应赔偿患方,理论上都必须执行的。然而,法律也规定,当双方签署的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能证明协议显失公平时,其一方可申请撤销协议。否则,法院会误认为医生是出于人道主义,为安抚家属自愿给予补偿或是为了害怕患方“医闹”,基于担心胁迫(但这种胁迫并没有真正发生)的情况下给予的赔偿。
此案例提示我们,医务人员不仅要在临床工作中谨慎小心,更应该提高法律认知,学习在发生医疗损害和医疗纠纷后如何理性面对处理。笔者建议,发生医疗纠纷后,首先,要保持理性,及时向上级报告或请教专业律师后再处理;其次,不对抗、不逃避纠纷,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后,医疗行为中存在医疗差错在所难免,关键是要保持客观的态度,走正常法律程序来为自己澄清事实。
<br/><strong> 梅春来 协议签订应有备注条款 以防落入陷井</strong><br/>
双方签署协议的目的是希望通过赔偿使纠纷就此了结,岂料该案例并非当事医生起初所想的那么简单。很明显,当事医生在处理医疗纠纷时慌了神,犯了一个明显失误:签署协议时未考虑多种情况和后果,如此案例须经过医学鉴定来辨明事情缘由及未想到医疗损害后果可能并非需要医方承担责任。
这告诉我们,签署协议时应提高警惕,防止陷入法律纠纷的陷阱。如本案中的医生可在签署协议时备注以下条款:如经过医学鉴定确认患者死亡是医方过错所致,医方将赔偿患者13 万;如经过鉴定责任不在医方,医方可拒绝赔偿。
<br/><strong> 姚志明 即使医生个人签字 医院仍不能免责</strong><br/>
一般情况下,医生只有得到医院授权才能代表医院与患者签订协议。该案例中,双方签协议并未征得医院的同意,也意味着该协议不具法律效力。如果该协议是医生自愿以个人名义赔偿患者则另当别论。
在笔者看来,此案例中医院不承担责任不合适。医护人员诊疗行为也属于职务行为,造成患者伤亡,应当由医院承担责任,而非医生本人。
但是,协议虽无效,却可以作为一份证据,证明发生了诊疗行为,也可以作为证明医院存在过错的凭证。一旦追究责任,笔者认为,医院也需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仅因医生个人签字,医院就能免责。
<br/><strong> 恪守职业道德 维护医师权益</strong><br/>
问:您好,我是山东某三甲医院医生。近日,一名从高脚手架跌落的患者来我院就诊,经诊断该患者为颅内出血,我院要求其住院手术,但他自认为伤势不重,不愿住院手术治疗。我院向其表明如不予手术治疗可能会有生命危险时,患者仍执意出院,并声称后果由自己负责。后该患者强行出院,回去后一直处于浅昏迷状态,于3 天后死亡。随后,家属要求我院赔偿因该患者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请问,我院应该赔偿吗?
答:从医学角度来说,如果患者颅内出血能及时得到救治,一般不会致死。本案中该建筑工人之所以最终死亡,责任并不在于院方。因时间过程已表明,由于该工人本人拒绝治疗,致使医院不能按其伤情采用恰当的方式抢救,才导致其死亡。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方法》第三条之规定,“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四)以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本案情形完全适用于此条规定,因此,患方要求的经济赔偿不予支持。
来源 医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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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strong> 案例回放:</strong><br/>
2006 年3 月,患者吕某因腹泻到当地医院急诊科就诊。接诊医生为其输“鱼腥草”注射液治疗,不料致使吕某过敏死亡。患者家属当即向该科室索赔,经协商,急诊科主任朱某答应赔偿并签订赔偿协议,内容为:给予死者家属一次性补偿金13.6 万元。
半年后,家属因未拿到补偿金,将该医院告上法庭。而当地医学会鉴定患者死亡与医方无关。关于协议事宜,医院表示朱某所签协议属个人行为,与医院无关,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随后,患者家属将朱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协议进行赔偿。法院经查实认为,双方所签协议应认定为有效协议,朱某作为当事人,应履行该协议赔偿患者家属13.6 万元。
<br/><strong> 张先锋 医院应给予患者补偿 再向厂商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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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需从三方面对该案例进行分析:首先,患者输液过敏死亡,如果经鉴定医方在皮试环节中未出纰漏,或者该药物不需做皮试,医疗机构不存在过错,理应不需担责。
其次,《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医生的职务行为限制其本身不能代表医院和患者签署赔偿协议,在医疗损害发生后,应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该案例中医生与患者家属签署协议(也称合同)的有效性有待商榷。依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案例中签署的合同属于两种情况:一是无效合同,一是可撤销合同。总之,当事医生不应该对合同上所签署的内容进行赔偿。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判决医院不赔偿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多方的努力和参与,笔者认为,此案例最好的调节办法是,出于人道主义,医院应给予患者相应金额补偿,而后可向导致患者过敏死亡的药厂协调赔偿。
<br/><strong> 童云洪 理性面对医疗纠纷 通过法律程序澄清事实</strong><br/>
签协议意味着约定了法律责任,双方应该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各自职责。因此,本案中,无论医生基于过错抑或非过错答应赔偿患方,理论上都必须执行的。然而,法律也规定,当双方签署的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能证明协议显失公平时,其一方可申请撤销协议。否则,法院会误认为医生是出于人道主义,为安抚家属自愿给予补偿或是为了害怕患方“医闹”,基于担心胁迫(但这种胁迫并没有真正发生)的情况下给予的赔偿。
此案例提示我们,医务人员不仅要在临床工作中谨慎小心,更应该提高法律认知,学习在发生医疗损害和医疗纠纷后如何理性面对处理。笔者建议,发生医疗纠纷后,首先,要保持理性,及时向上级报告或请教专业律师后再处理;其次,不对抗、不逃避纠纷,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后,医疗行为中存在医疗差错在所难免,关键是要保持客观的态度,走正常法律程序来为自己澄清事实。
<br/><strong> 梅春来 协议签订应有备注条款 以防落入陷井</strong><br/>
双方签署协议的目的是希望通过赔偿使纠纷就此了结,岂料该案例并非当事医生起初所想的那么简单。很明显,当事医生在处理医疗纠纷时慌了神,犯了一个明显失误:签署协议时未考虑多种情况和后果,如此案例须经过医学鉴定来辨明事情缘由及未想到医疗损害后果可能并非需要医方承担责任。
这告诉我们,签署协议时应提高警惕,防止陷入法律纠纷的陷阱。如本案中的医生可在签署协议时备注以下条款:如经过医学鉴定确认患者死亡是医方过错所致,医方将赔偿患者13 万;如经过鉴定责任不在医方,医方可拒绝赔偿。
<br/><strong> 姚志明 即使医生个人签字 医院仍不能免责</strong><br/>
一般情况下,医生只有得到医院授权才能代表医院与患者签订协议。该案例中,双方签协议并未征得医院的同意,也意味着该协议不具法律效力。如果该协议是医生自愿以个人名义赔偿患者则另当别论。
在笔者看来,此案例中医院不承担责任不合适。医护人员诊疗行为也属于职务行为,造成患者伤亡,应当由医院承担责任,而非医生本人。
但是,协议虽无效,却可以作为一份证据,证明发生了诊疗行为,也可以作为证明医院存在过错的凭证。一旦追究责任,笔者认为,医院也需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仅因医生个人签字,医院就能免责。
<br/><strong> 恪守职业道德 维护医师权益</strong><br/>
问:您好,我是山东某三甲医院医生。近日,一名从高脚手架跌落的患者来我院就诊,经诊断该患者为颅内出血,我院要求其住院手术,但他自认为伤势不重,不愿住院手术治疗。我院向其表明如不予手术治疗可能会有生命危险时,患者仍执意出院,并声称后果由自己负责。后该患者强行出院,回去后一直处于浅昏迷状态,于3 天后死亡。随后,家属要求我院赔偿因该患者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请问,我院应该赔偿吗?
答:从医学角度来说,如果患者颅内出血能及时得到救治,一般不会致死。本案中该建筑工人之所以最终死亡,责任并不在于院方。因时间过程已表明,由于该工人本人拒绝治疗,致使医院不能按其伤情采用恰当的方式抢救,才导致其死亡。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方法》第三条之规定,“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四)以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本案情形完全适用于此条规定,因此,患方要求的经济赔偿不予支持。
来源 医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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