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计委发文明确“不鼓励基药增补”
导读 | 今年以来,各项政策眼花缭乱,各省基药增补工作随着广东基药“小地震”以及低价药政策的出台而滞后,然后是2014年医改重点工作安排,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国家卫计委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指导意见的酝酿与征求,各省招标方案的陆续出台。。。。。。 |
就在人们陷入政策的不明朗导致的迷茫之时,就在人们快忘记基药之际,国家卫计委突然在今天下午晚些时间发文,再一次明确严格控制和规范药品增补,“不鼓励进行新的增补。”理由是“以省(区、市)为单位增补非目录药品是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初期的阶段性措施。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本适应基层用药需求。”
截止到今天,青海,广东,山西、重庆、江西、湖北、甘肃,新疆已经进行了基药增补,湖南、上海、吉林则明确表态不进行增补。而浙江的基药增补已经酝酿多时,似乎可以在近期公布,个别省份也传来想增补的消息。而国家卫计委的这一发文,估计得打乱这些省份的节奏或增加变数。
但文件中的措辞也很有意思,是“不鼓励”而不是“禁止”,从字面意思上看,大门似乎并没有关上,但要想像广东、新疆那样的增补数量似乎几无可能。
文件还要求各地要按照《意见》要求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如此看来,增补工作不仅可能会陷入停滞,还将影响到各地基药招标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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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深化医改,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求,适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服务新要求、新特点,促进药品合理使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继续巩固和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果
坚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自身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合理选择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鼓励县级公立医院和城市公立医院优先使用基本药物,逐步实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全面配备并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二、严格控制和规范药品增补
以省(区、市)为单位增补非目录药品是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初期的阶段性措施。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本适应基层用药需求,不鼓励进行新的增补。为促进双向转诊、建立分级诊疗,兼顾不同医保支付水平和基层与当地公立医院用药衔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农村乡镇卫生院可暂按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和要求,从医保(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中,配备使用一定数量或比例的药品,满足患者用药需求,落实零差率销售。要不断提高基本药物使用量,强化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主导地位。
三、加强基层药品配送监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具体落实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责任,强化药品配送服务监管。坚持城乡结合、远近结合,督促供货企业按照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及时配送,尤其是做好偏远、山区、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服务,供货企业不得因个别药品用量小、价格低而拒绝配送。建立供货企业不良记录管理制度,对于配送到位率低甚至不配送的,要通过约谈、警告、通报批评等形式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计入不良记录,两年内不得参与本省(区、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各地可结合地方实际,探索在本区域内实行医院与基层药品配送一体化,满足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用药需求。
四、加强基层药品合理使用管理
各地要加快建立健全药品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将基本药物和其他药品使用情况作为考核医疗卫生机构及其负责人落实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的重要内容和行风建设的评价指标,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要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强化安全用药、合理用药动态监测和预警机制,完善药品处方审核点评制度,加强廉洁自律,抵制商业贿赂和不正之风。
五、坚持中西药并重
积极发挥中医药的作用和优势,鼓励广泛使用中医药,深入挖掘和总结当地用于防治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中药验方,经过充分论证和安全性评价后加以推广。加强对医务人员中医药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开展中医药特色服务。
六、积极推进合理用药宣传培训
巩固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培训基层全覆盖成果,结合继续医学教育,开展基层医学人才和药学人才培养。以推广基本药物应用为重点,利用多种形式持续深入传播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理念,引导群众转变不良用药习惯,增强社会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和信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地要按照上述意见要求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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