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致人死亡
导读 | 由于病人情况各异,许多疾病外在表现形式的相似性及目前医疗技术发展的局限性等因素,误诊现象是不可完全避免的。
根据侵权法理论,只有在医疗行为有过错,并与患者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的前提下,才能认定其应承担民事责任。 |
家住郑州市的方老汉手里拿着法院的判决书落泪了,他身旁的三个子女也早已泪流满面。现在,他可以对被医院过失诊疗死亡的妻子有个交代了。9月9日,郑州市惠济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家属不知情医院切除小肠
2012年3月2日,方老汉的妻子王淑敏因腹痛难忍到郑州一医院诊疗,当时被医院诊断为肠多发息肉综合征,随后医院开了一些口服药物,让其回家静养。
4月10日,腹痛持续,方老汉带着妻子再次来到这家医院。此次医院诊断为肠息肉综合征、不完全性肠梗阻等病症,需要进行肠切除手术。同月18日,王淑敏进行了肠切除手术。
可是术后,王淑敏腹腔及肠腔血性渗出明显增多,并且出现了休克状态,在与家属沟通后,医院为患者进行了另外一项剖腹探查术。
在此次手术中,医院发现患者小肠早已坏死,在未告知家属的情况下,医院擅自对王淑敏进行了全小肠切除术。并且病历中未附手术切除小肠标本的病理检验报告单。
出院后死亡家属索赔百余万
4月29日,由于腹痛加剧,王淑敏转院至南京的一家医院治疗,随后又转往该医院的分院进行营养治疗。在接下来的半年里,王淑敏治疗共花费医药费30万余元。
2013年1月2日,王淑敏回到郑州,在另外一家医院继续治疗,被诊断出肝转移瘤。出院后又转院治疗,被诊断为中分化腺癌并全身多发转移。4月28日,王淑敏在出院回家的路上死亡。在郑州住院期间共花费31万余元医疗费。
妻子去世后,方老汉及家人认为在郑州第一家医院治疗时,医院存在过错。但双方始终没能就赔偿数额达成统一意见。方老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00多万元。
鉴定认定第一家医院有责
庭审前,原告就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行为与死亡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申请了专门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庭审中,被告辩称王淑敏的死亡原因是自身疾病造成的。王淑敏还在其他医院进行治疗,其死亡结果与其他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法查清。并就先前鉴定方给出的鉴定意见提出质疑,申请重新鉴定。
最终的鉴定意见显示:根据第一次手术记录,术中就发现小肠有缺血性表现,参与手术的医生未作进一步有效处理。加上第二次手术后,医方违反诊疗规范,未对切下的小肠送去进行病检,推定医方对病小肠的坏死结果存在过错;对王淑敏之死,医院有过错。
法院遂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70多万元。(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法官释法
并非所有误诊都担责
由于病人情况各异,许多疾病外在表现形式的相似性及目前医疗技术发展的局限性等因素,误诊现象是不可完全避免的。
根据侵权法理论,只有在医疗行为有过错,并与患者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的前提下,才能认定其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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