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医院医生受《劳动法》保护吗?
导读 | 尽管目前法律上难以认定医生与医院的关系为劳动关系,但在进行人事仲裁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应同样适用。 |
尽管目前法律上难以认定医生与医院的关系为劳动关系,但在进行人事仲裁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应同样适用。
最近看到有不少医生在微信群讨论,医生与医院的关系到底是不是劳动关系,到底受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管?其间有医院院长称,医生是特殊工种,不受劳动法约束,这样的说法到底有没有道理?
对此我认为,医生与医院的关系受不受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这要看医生与医院建立的关系到底是不是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法》第2条的规定基本相同。
因此判断医生因提供医疗服务而与医院建立的关系是否受劳动法调整,关键是要判断医生与医院建立的法律关系是不是劳动关系。
在医院内部,至少有三种不同身份的人——管理层、普通医生、后勤人员。
另外,某些医院在正式编制之外还聘用一部分医生和护士,称为合同工。显然,合同工及医院的后勤人员与医院的关系应是劳动关系,那么管理层和普通医生呢?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需要先区分两类医院——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
对于私立医院,管理层、普通医生与医院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几无争议,因为私立医院多注册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法人,无论是管理层还是普通医生,其与医院建立的都是劳动关系。
但在公立医院,问题就没有那么简单。
因为公立医院的医生执业不自由,无论是管理层还是普通医生,对聘用、解聘、薪资等几无议价权。
正因为公立医院的医生执业不自由,其聘用、辞职、薪资等与劳动关系有关的核心条款均受卫生行政部门或院方的管理控制,不具有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所以从法律上讲,难以归类为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
公立医院与医生的法律关系更接近于公务员的管理体系,一般认为这属于人事关系。
具体而言,医院管理部门包括院长在内,受国家行政部门委托,从事的事务更接近于公务,比如公立医院的院长受贿,应当按照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不是商业受贿罪处理; 其余的普通医生,与医院建立的也是人事关系。
但这两类人员与医院发生与工作有关的争议后,均由人事仲裁庭管辖(有些地区一并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些地区则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分开单独设立),适用的仲裁程序依据为《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仲裁的实体依据主要是聘用合同和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相关规章等。
当然,何为“人事关系”,似乎没有任何一部法律予以准确定义,这也是特定时期的特定产物。
不过我认为,尽管目前法律上难以认定医生与医院的关系为劳动关系,但在进行人事仲裁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应同样适用,比如8小时工作及补休制度、职工培训制度、女职工特别保护制度、劳动防护制度等,因为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是基于劳动者的基本权利而制定的最低限度法律保障,理应适用于所有劳动者。
所以,公立医院的医生如欲与医院建立真正的劳动关系,明确受《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还需要进行两大方面的改革。
首先是公立医院的体制需要改变,其次是医生必须和其他的劳动者一样能够自由执业、自由流动。一旦能自由流动了,当然也就享有聘用、辞职、薪资、劳动条件等与劳动合同有关的核心条款的议价权。
还没有人评论,赶快抢个沙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