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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戴河血案的几个疑问

首页 » 医声医事 2014-11-21 掌上医讯 赞(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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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日凌晨北京军区北戴河疗养院(原281医院)6名护士和1名管理员大妈被本单位食堂厨师李小龙屠杀,现场惨不忍睹。

20日凌晨北京军区北戴河疗养院(原281医院)6名护士和1名管理员大妈被本单位食堂厨师李小龙屠杀,现场惨不忍睹。


善良的人们在震惊的同时,都纷纷表示要严惩凶手,杀无赦,斩立决。至于嫌疑人自称有精神病,以及因此曾在唐山、北京等精神病院治疗的事情,网民似乎不愿意认同,大有不杀不足以解民愤之势。


凶手如何处置,自有法律的公断。但事件的确有许多疑问之处。第一,凶手到底有没有精神病?第二,如果有,是重性,还是轻性?是发作期,还是间歇期?第三,作案时,凶手的刑事责任能力如何?有,还是无,还是部分责任能力?第四,凶手的领导是否知道他的精神状况?是否采取过相应措施?


所有这一切,都要等司法医学鉴定的结果。


如果凶手没有精神病,或者处于间歇期,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那他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如果凶手确是精神病发作期,完全不具备责任能力,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也就是说,他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问题就在这里。


如果这个李小龙是精神病且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那他在281医院食堂工作期间,谁是他的监护人?从现有的资料看,应该是食堂的负责人。报道说,周围的人都知道他精神不正常,而且曾在精神病院治疗,那么,食堂的负责人不应该不知道,可为什么没有强制送医或者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以至于发生如此的血案?


如此说来,如果凶手没有精神问题,那他受到法律的惩处罪有应得;如果有上述的精神问题,这一方面暴露了食堂负责人不负责任、监护不力,负责人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另一方面也暴露了《精神卫生法》的普及缺失。尤其是事件发生在医院,更加令人“呵呵”。



无论结果如何,最可怜的还是这几个柔弱的天使。想象一下,年轻的女孩从睡梦中被惨叫惊醒,在血腥的气味中面对带血的屠刀而无法逃避,那是多么的恐怖!一线工作的护士本就辛苦并且容易受到医闹的辱骂和伤害,而这几位护士却又惨死在医院工友的屠刀下,此情此景的确让人心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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