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克勤医生过劳死亡后续:怎样才能申请工伤赔偿?
导读 | 脑干出血后昏迷了一个月后,阜外心血管病医院麻醉科42岁的昌克勤医师昨日下午在宣武医院去世,留下了身在农村的年迈父母和刚上初三的未成年的孩子。虽然昌医生有一姐一妹,但作为家里唯一的男孩,显然他才是这个家庭的顶梁柱。白发人送黑发人,农村的父母将来如何安度晚年?幼失怙恃,学龄期的孩子将来如何继续深造?昌医生的同事们已经行动起来,纷纷捐款给他的家人;医师的娘家人-医师协会也曾在昌医生住院期间看望过他并带去了捐款。但此时,作为工伤赔偿的主角,社保工伤险能否起到作用呢?什么样的情况下才能申请到工伤赔偿呢? |
脑干出血后昏迷了一个月后,阜外心血管病医院麻醉科42岁的昌克勤医师昨日下午在宣武医院去世,留下了身在农村的年迈父母和刚上初三的未成年的孩子。虽然昌医生有一姐一妹,但作为家里唯一的男孩,显然他才是这个家庭的顶梁柱。白发人送黑发人,农村的父母将来如何安度晚年?幼失怙恃,学龄期的孩子将来如何继续深造?昌医生的同事们已经行动起来,纷纷捐款给他的家人;医师的娘家人-医师协会也曾在昌医生住院期间看望过他并带去了捐款。但此时,作为工伤赔偿的主角,社保工伤险能否起到作用呢?什么样的情况下才能申请到工伤赔偿呢?
据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昌医生的一位同事所言,昌医生昏迷后医院曾派院长助理与西城区社保局协调沟通,询问是否可以走工伤赔偿程序。西城区社保局也非常重视,特地安排了相关负责人进行解释。该负责人在表示对昌医生深切的同情时,也非常遗憾地告知他们,“根据咱们国家的工伤保险条例,只有在48小时内死亡才能认同为工伤。虽然从情理上大家都很同情昌医生,但面对国家条例,作为国家机关也无法不遵从条例。”
逝者已逝,如何做好生者的抚慰和经济支持,是眼下当务之急。国家的条例在一些具体情况中的一刀切,是否存在可以改进的可能?
记者从西城区社保局网站上找到了工伤科2013年发布的工伤认定指南。“因工作紧张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的,应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和死亡证明。” 根据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可能这就是无法判定昌医生工伤的原因。他在工作时间倒在了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不符合“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个规定,无法申请工伤。
记者同时注意到,条例还列明“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对于看病难,医疗机构能够应对的办法之一是增加门诊医生接诊病人的数量和住院病人的床位数。要预防医生过劳早逝,就意味着不能无限制地增加门诊量和住院床位,这却又背离了解决“看病难”的方向,这也是当下医院超负荷运转,医生疲劳工作的无奈。
记者还注意到,条例还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我们的社会正在剧烈转型当中,以前医生不存在工伤的问题,那是因为那个时代没有医生过劳的社会基础。如果医生过劳已经是一个普遍认同的社会现象,增加医生工作量也只是解决“看病难”问题的有限的方法,那么在缓解“看病难”这个社会矛盾的同时,是否也需要考虑医院超负荷运转和医生疲劳工作的可能后果呢?医生实际上只是医疗系统和病人接触的最前端,现在这个最前端已经发出了警告,我们医疗管理机构不能只把它作为个案来对待。而需要从深层次来分析,如何改善和加强对医生们的支持。
社保政策制定机构是否可以全面考量当代的社会形势,就“医疗工作者”这个类型的工伤进行调研,与行业协会合作,开展一定的条例修订工作呢?11月30日《上海市麻醉科医师劳动保护条例(草案)》在上海市医师协会麻醉科医师分会首届年会上出台,力图以行业法规形式改变麻醉科医生的超强工作现状,减少麻醉科医生猝死。然而,如果没有相关职能机构的强力配合,这一个条例会不会成为纸上谈兵,目前尚不明朗。对于条例的起源,于布为教授开门见山,直白地说“就是想要少死一些麻醉医生!”
为了改善麻醉科医师的劳动保护,医师行业协会在行动,为了抚慰昌医生的家人,他的同事们也在行动。昌医生,请安息吧。
还没有人评论,赶快抢个沙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