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维权问题你感到“头疼”吗?
导读 | 近日,《掌上医讯》医师法律维权栏目收到众多医生读者发来的关于日常工作中遇到的法律维权问题的咨询,小编特选取了六个读者最关心的有代表性的问题予以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在日常工作中遇到不明白的法律问题,欢迎到《掌上医讯》法律维权栏目留言咨询! |
近日,《掌上医讯》医师法律维权栏目收到众多医生读者发来的关于日常工作中遇到的法律维权问题的咨询,小编特选取了六个读者最关心的有代表性的问题予以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在日常工作中遇到不明白的法律问题,欢迎到《掌上医讯》法律维权栏目留言咨询!
用户1:请问,对于医院中存在的某些收受回扣的问题,法律有怎样的规定?
孙东东教授:您好!关于受贿罪中医疗人员的认定意见中,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现在对于医疗行业中存在的贿赂问题,责任主体范围增大,关系到各个环节,惩罚力度较大。
用户2:您好,请问,不是在工作中医疗上的过错,而是在路上交通肇事,医生有可能被吊销执业证吗?
孙东东教授:这要看交通肇事的过错程度或者造成的后果是否达到了一定的程度,也即是否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是否要负刑事责任。我国执业医师法规定,注销、收回医生的执业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这里讲的是注销,吊销职业证一般是医疗上的过错。
用户3:您好!在给病人使用医院自制药的时候,有什么要注意的吗?
孙东东教授:您好!医疗机构不得未经许可或备案擅自配置、使用“秘方药”。并且在具有许可的前提下,凭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仅在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制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同时,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进行销售。
用户4:您好,医生在诊治过程中刚开始发生误诊,后来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损害结果,但患者认为误诊损害了自己权益,医生应该赔偿么?
孙东东教授:您好!法律上判定侵权的依据有三条:存在着违法或过错行为;有损害后果的发生;行为与后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具体到医疗侵权(损害)案件中,则须具备:医方存在过错,该过错导致患者健康损害后果的发生,且两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所以,没有造成损害结果,不应赔偿。
用户5:您好,请问我在医院被病人家属打伤,若从病人家属一方得不到赔偿,是否应该由医院来赔?我是该院的一名医生。
孙东东教授:工伤,又称为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相应的,如你所描述,是在医院上班期间被病人家属打伤,应该是工伤,医院有责任做出相应补偿。
用户6:孙老师您好,我在一家小私立医院上班,请问,医院不论大小,都应该给我们工作人员上保险啊?
孙东东教授:您好,社会保险由国家立法加以确认,并强制实施。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决定了保险当事人,不得自行确定是否参加保险,以及选择所参加的保险项目。被保险人及其所在用人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保险金额缴纳保险费,并不能自行选择缴费标准。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拒不依法缴纳或延迟缴纳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这表明一经国家立法确定的社会保险范围和种类,管理社会保险的专门机构与被保险人之间即建立了保险法律关系,并不必订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也即行开始。即使用人单位未按期缴纳保险费,也不影响劳动者依据社会保险制度所享有的物质帮助权。社会保险的这一特点,使其与以自愿为基本特征的商业保险区别开来。所以,单位都有给工作人员上保险的义务,若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限期还未缴纳的,将会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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