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死亡真的来临:从癌说到安乐死和器官捐赠
导读 | 绝大多数人的一生都要经历“生—老—病—死”,国人对“生”是欢天喜地,对“死”却是相当避讳,常常用“走了”、“仙逝”以替代。尽管谈死色变,但是每个人都要经历,都要面对,不管对自己,还是对他人。如果有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究竟选择什么样的死亡才比较合适呢? |
绝大多数人的一生都要经历“生—老—病—死”,国人对“生”是欢天喜地,对“死”却是相当避讳,常常用“走了”、“仙逝”以替代。尽管谈死色变,但是每个人都要经历,都要面对,不管对自己,还是对他人。如果有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究竟选择什么样的死亡才比较合适呢?
《英国医学杂志》(BMJ)前主编RichardSmith称:“与猝死、痴呆症、慢性衰竭等死亡方式相比,癌症是最佳死亡方式。”他定义癌症为“最浪漫的死亡方式”,而猝死对身边活着的人将是一个沉痛的打击,痴呆症缓慢死亡应该是最糟糕的死亡方式,他们不仅要长期住院,最终还会无法选择地经历呼吸、心脏或肾脏器官的衰竭。
不少人对此表示反对,癌症死亡家属认为Smith是没有目睹过因癌症死亡的漫长和恐怖,有医生则认为Smith否定了所有癌症医疗、研究的贡献。我也不太同意Smith的观点,虽猝死不能及时做一些交代,但不需经过煎熬。如果说这些“煎熬”可以大大延长人的生命,也许很多人会选择。但事实上,尽管近几十年来,医学有了很大的进步,也确实挽救了许许多多人的生命,但在目前,医学依然不是万能,医生依然是“有时能治愈,常常是帮助,总是在安慰”。许多癌症早期难发现,晚期难治愈,患者在煎熬中逐渐失去尊严,同时也消耗了大量的资源,包括感情!
癌细胞在人体何时出现,目前在常规测验中甚至在实验室研究中难以检查出来。不幸罹患癌症,经过治疗,体内或许没有检测到癌细胞,只是说明目前的检查手段没有测出癌细胞。癌症的形成是多因素的。科学研究上所说的发生率只是统计学上的概率,这个概率落在某人头上,也是百分之百的不幸。有人这样认为:
癌发现得再早也没用,就算手术成功了,也并不代表癌症治好了;就算放化疗摧毁了癌细胞,但与此同时也损害了自身健康的细胞、组织和器官,长期使用还会使得癌细胞免疫了。这种观点我们且不去争论,至少它说明了一点,癌隐蔽得很深。
如今,面对癌症,医生也很无奈,但是我们的治疗观念仍然是“宁可错杀一百,也不放过一个”,所以在癌症的治疗中也存在着过度医疗。这对癌症患者而言,无疑是很具负担的,不仅是治疗过程中自己身心承受了疼痛,到了终末期还不成人样,而且还有沉重的经济负担,到了最后,亲人还要承受“人财两空”之苦。
面对癌症,究竟该怎么办?研究发现,当一个人得癌症时,通常也有营养不良等问题,有来自遗传的因素,也有来自环境、饮食和生活习惯等因素。因此,换个环境,改变饮食习惯、生活习惯,平衡膳食,多运动,这也是一种方式。另外,癌症还是一种考验人们心灵、肉体和精神的疾病。积极乐观的精神状态会帮助战斗于癌症最前线的患者痊愈而归,而愤怒、无情、刻薄却会使身体处于高度紧张的状态,从而适合了癌细胞的生长。所以,保持积极乐观的心态,放松点,好好享受生活,这又是一种方式。
尽管主治的医生有为你诊断和治疗的义务,但无论患了何种疾病,纵使是癌症,你也没必要把选择治疗方案的大权交给医生。生命是你自己的,你才是主人,你才有选择的权利。对死亡方式的选择源自你的价值观,也决定了你今后的生活方式。即使在疾病的终末期,自己无法做出决定,家属也可以代为做出选择。更重要地,对于死的态度集中在“尊严”两字!安乐死就是一个很好的社会风尚!“安乐死”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现在是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虽然是舶来品,但西方的价值观也有可用之处。
最近,18个月大的男童熊俊怡经诊断,患有缺氧性脑损害、重度脑损害,心肺复苏后,左肱骨骨折,多脏器功能损害,而缺氧造成的重度脑损害使得熊俊怡已经无法与他人交流。父母唯一能收到的反馈是,他会在难受时,微微冒汗,发出呜咽的声音,眼角会流下泪水。考虑到小孩太受罪了,父亲希望对其“安乐死”,但遭到医生和民政部门的拒绝,因为目前我国法律不允许实施“安乐死”,所以不管在何种情况下,在我国“安乐死”都是违法的。为何不能安乐死?它涉及到道德、伦理、法律、医学等诸多方面,但最根本的还是人们的观念,传统的孝悌根深蒂固,重视生命的神圣胜过生命的质量,看重的是“人还在”,而不是“人活着”。当病人抢救过来已成植物人时;当已经无法救治,却在ICU里插着各种插管维持生命时;当心搏已经停止仍做心肺复苏……,纵使“不惜一切代价抢救”,病人回来了,但这样而来的生命还有尊严吗?没有治疗价值的病人因为过度治疗受尽了折磨,这样不是很难堪吗?何况,因为对治疗投入了过多的感情与期待,反而来不及让病中的亲人享受最后的温馨与快乐,这样的所谓治疗还有意义吗?死亡是自然规律,当死亡真的来临时,插再多的管子,做再多的治疗,也是徒劳的,唯一增加的只有病人和家属的痛苦。与其没有尊严,为什么就不能让其“安乐死”呢?
凡是心理正常的人,谁都不想早点死,只有到了被病痛折磨得“生不如死”时,才会不得以而“寻死”。对癌症病人而言,真正折磨他们的是慢性损害和衰竭。正因为有意识,他们比老年痴呆者更为痛苦。因此,最为实在也最有意义的就是尽量缓解其痛苦,现在部分地方也有癌痛病房,通过药物减轻病人身体上的疼痛,再就是允许安乐死。在这种情况下,或许允许其“死”比强其“生”更近“人道”!
医学的根本目的应该是保障人类持续的健康,而健康的概念应是“一种躯体、精神与社会的完好状态”。在病人家属和领导的指令下,不惜花费昂贵的费用,但常常换取的只是病人更大的痛苦和苦恼,这还是医学的根本目的吗?安乐死帮助病人结束生命,免除痛苦,是符合人道主义的。人有选择生存的权利,也应该有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再者,主动结束必然要死亡的生命,不仅可以避免病人死亡前的痛苦挣扎,也减轻了家属的精神和经济负担。所以,安乐死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当然,安乐死也是有条件的,需要一整套法律来规范与实施,从而真正体现病人的尊严。
【外一篇】一个值得推崇的社会新风尚——器官捐赠
“一个伟大国家的尊严,与每一个公民的尊严紧紧联系在一起。病人的尊严、死者的尊严,也是国家应该维护的。只有当每个公民都有尊严时,国家才有尊严。”从今年1月1日起,中国全面停止使用死囚器官,公民自愿捐献成为器官移植供体的唯一来源。此举赢得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赞誉,标志着中国器官移植走上法治轨道。“生命永存、关爱生命”,器官捐献既实现器官捐献者生命的延续,也为挽救器官接受者的生命做出了巨大贡献,充分展现了人类人性的光辉,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意义非凡,功在千秋。那么,如何把这项工作开展起来呢?
其实,我国早在2003年就开始启动器官捐献志愿申请工作,但捐献率较低,一方面是受传统伦理文化的影响,另一方面是对捐献器官分配不透明的顾虑。《孝经》有云:“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因此,国人对“全尸”相当看重,不会轻易同意捐献出自己的器官,有的也大多是父母捐献给自己患病的孩子。在工作中,既要使群众克服“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等传统观念的心理障碍,树立“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的观念,也要通过纪念碑、纪念林、纪念馆等使器官捐献者和家属得到应有的尊重,得到心灵的慰藉。
至于器官分配不透明的问题,其实也就是公平公正公开器官移植的问题,究竟捐献的器官是如何分配,究竟去哪儿了?器官的动员与分配必须是分开的,毕竟动员来的器官必须进入系统里统一分配,而且除了系统,谁都无权分配器官。同时,系统的权限管理必须受到监督,避免成为“随心所欲”的黑箱。对于器官捐献,我一贯提倡信息公开,但系统中的信息必须是有限和有原则的公开。如何实现科学而公平分配捐献的器官呢?我认为,只有网络可以实现与监督。很简单的一个队列通知就可以避免不公,即私信通知:“你今天排在第几名。”只要公平了,捐献者的善心才不会被碾磨。透明化了,起到对利益各方的监督,群众的信心建立了,捐献者得以尊重了,捐献者自然也就多了。一旦捐献的器官多了,不公平的现象就少了。
著名医学家裘法祖在临终前曾叮嘱晚辈,一定要让中国器官移植界摆脱死囚依赖,建立一个符合伦理道德的公民器官捐献体系。这也是几代器官移植人的追求和梦想。目前,在公民器官捐献体系建设上,我们任重而道远。国际上有很多成熟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比如法国。它是较早建立国内统一的公平公开公正的组织器官和移植体系,器官捐献率位于世界前列,捐献率23.7/百万人口。法国的器官捐献工作之所以能够有序开展,除了他们对生命伦理的认识之外,就是对器官捐献的立法!脑死亡的立法是为文明国家的器官移植提供了主要的器官来源的法律依据。目前我们全面停用死囚器官,从大的来说,就是树立了中国在器官移植领域负责任大国的形象;从小的来说,就是将爱留在人间,将生命延续!
一个国家的影响力,不仅体现在经济总量上,更体现在价值观上,体现在对生命的敬畏上,体现在公民的尊严上,包括对死亡的选择,对病人和死者尊严的维护。(转化医学网360zhyx.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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