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镜湖医院两医生因误诊被判过失伤害罪
导读 | 澳门镜湖医院的两名医生,因误诊被法院判决过失伤害罪成立,面临最高两年徒刑的刑罚,后因案件已过追诉时效,对两名医生的刑事判决无效。 |
2岁男童肠套叠遭误诊
据了解,2002年10月18日下午,被害人E (案发时两岁)腹部剧痛,被家人带到镜湖医院急症室求诊。当值医生诊断被害人患了胃肠功能混乱或急性胃炎,并给了适当的治疗。但被害人回家后腹部依然剧痛不止。10月19日早上,被害人的父亲带被害人到镜湖医院儿科专科门诊求医。被害人的主诊医生是A (即第一嫌犯)及其助手B (即第二嫌犯)。当时,第一嫌犯根据被害人的急诊病历及症状,诊断为肠道感染及胃肠功能紊乱,并将被害人转介入头等病房作进一步治疗。被害人于入院后获药物治疗及给予补救,然而腹部疼痛依然不断。医院曾对被害人进行了X光腹部检查,并曾抽取被害人血液和粪便作化验,以及对其进行超声波扫描检查。第一、二嫌犯曾考虑被害人患有其他疾病的可能性,例如肠梗塞、肠套叠和胰腺炎,但根据之前的临床征状及腹部X光检查,认为没有肠梗塞的情况,因而没有进行肠叠的针对性检查及没有要求外科医生会诊。至10月24日下午,被害人仍感到痛楚。被害人的父亲决定为儿子办理出院手续,以便将之送往香港接受诊治。
10月24日下午,被害人的父亲决定为儿子办理出院手续,当天晚上将儿子带往香港一家医院。该医院的医生实时要求进行多项检验。稍后,该医院的儿科专科医生表示,根据临床诊断,毫无疑问被害人明显地出现肠套叠的情况。当天晚上,该医院的医生再为被害人进行超声波扫描检查,结果最后显示被害人出现肠套叠情况。之后,医院为被害人进行了一次紧急外科手术。2002年10月26日,被害人在上述香港医院接受了第二次肠道外科手术。2002年11月2日,被害人出院返回澳门。
两医生被判过失伤害罪
刑事起诉法庭经两名嫌犯提出的预审后作出批示,起诉两名嫌犯A及B分别触犯了《澳门刑法典》所规定及处罚的一项过失伤害身体完整性罪,并将案件移送初级法院进行审理。被害人的父母C及D以原告的身份并代表未成年人E,针对A、B及镜湖医院慈善会提出损害赔偿民事请求,请求法院判令三名被请求人连带支付:财产性损失合计为67,517.80澳门元;及非财产性损失940,000.00澳门元。
初级法院刑事法庭合议庭审理后判处,医生过失伤害身体完整性罪不成立,三名民事赔偿被请求人负担连带责任支付共85,000.00澳门元。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初级法院的判决,分别向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中级法院合议庭认为,卫生局的医学鉴定书明确总结道:“诊治医生在诊断上确有不足,未能掌握实际病情发展而积极采取相应辅助检查及要求会诊”,作为专科医生,在有明显的肠套叠症状的情况下仍然诊断错误,导致了后面的一系列治疗方案的无效。另外,医生在几天的治疗后仍然没有效果的情况下,仍没有要求外科医生会诊,在仅有的腹部平片及腹部B超声波检查下,坚持受害儿童的疼痛不是来自肠套叠。两嫌犯的行为存在过失,而且是有意识的过失,很明显嫌犯构成了被控诉的罪名,最高刑罚为2年徒刑。
根据刑事部分的上诉判决,并确定了嫌犯的犯罪过失,基于犯罪而产生的民事责任亦得到证实。法院判决第一、第二原告所请求的物质损害赔偿金额67,517.80澳门元;第一、二原告非物质损害赔偿各5万澳门元;第三原告非物质损害赔偿10万澳门元。
超出追诉时效判决无效
2014年7月17日,在中级法院裁定过失伤害身体完整性罪成立后,两医生(异议人)向中级法院合议庭提出无效的争辩,力陈合议庭的判决因没有(依职权)审理犯罪追诉时效完成的问题而陷入无效的瑕疵之中。中级法院合议庭审议后认为,根据澳门《刑法典》对追诉时效计算方法的规定,犯罪事实的发生自2002年10月24日开始,在总共10年零6个月的时间,即至2013年4月24日,已经完成了时效的期间。最终,中级法院宣告判决的刑事部分无效。
5月26日,澳门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只公布了“因诊断失误,两医生之过失伤害罪成立”的消息,昨天,又跟进宣布“因追诉时效已过,对两医生的刑事判决无效”。对此,镜湖医院慈善会在报章刊登声明,表示法院发布的信息并非完整版本,本以为折磨2名医生10余年的刑时控诉已获开释,亦无刑事纪录,相信时间可以抚平2名医生心灵上的伤痛。但最近被媒体广泛转载的不完整信息,如同在2名医生的伤口撒盐,也令整个医疗业界倍感困惑和伤害。
慈善会称,医学是累积的实证科学,并非每个病例都能实时可被确诊,慈善会绝对相信院内所有医生,包括涉案2名医生有一定的专业操守及能力。慈善会又期望法官在判决时更广泛参考专家意见,令判决结果有更高的公信力和认同度。(转化医学网360zhyx.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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