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11项主要职责!国家医保局三定方案出炉了
导读 | 从具体的职能来看,国家医保局的工作包括招标采购政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和医保动态调整、药价谈判,以及药品、医用耗材、医疗... |
从具体的职能来看,国家医保局的工作包括招标采购政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和医保动态调整、药价谈判,以及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的收费政策。
国家医疗保障局“三定方案”正式公布。
今日,中国机构编制网正式发布《国家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规定,国家医疗保障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为副部级。其主要职责共十一项,内设七大机构,分别为:办公室、规划财务和法规司、待遇保障司、医药服务管理司、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基金管理司、机关党委(人事司)。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医保局编制是80人,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21名。而目前国家医保局由胡静林任局长,施子海、陈金甫、李滔任副局长。也就是说,目前尚有一名副局长职位空缺。
从具体的职能来看,国家医保局的工作包括招标采购政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和医保动态调整、药价谈判,以及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的收费政策。
来源:中国机构编制网
众所周知,国家医保局作为国务院机构改革的重头戏,整合了此前分别归属发改委的医疗医药定价职能、归属于卫计委的药品集中招标职能,以及医保自己拥有的确定医保支付方式(标准)的职能,并将其统一为一个职能,即组织制定和调整药品、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
而与此相关的两项重要职能,将分别由医药服务管理司与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负责。
对于医疗医药定价职能,国家医保局会组织制定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制定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同时,国家医保局还会组织制定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除了负责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的制定,国家医药局将负责药品招标采购,如制定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有专家分析认为,这意味着未来,药品招标采购平台将由省级向国家一级转变,全国统一的常规招标采购平台或将成立。
据“医学界”观察,正式公布的国家医保局主要职责包括定规则、促改革、立标准、建平台、行监督等方面。但纵观下来,国家医保局最主要的核心职能仍聚焦于如何减少医保资金浪费,提高医保使用与管理效率。
2017年底,陈金甫曾就“实施价值导向的医保战略性购买”撰文指出,当前中国医疗服务与医药市场呈现了快速发展和质量总体向好的态势,但也存在着总体供给不足和质量堪忧的现实——既有普遍的过度医疗和资源短缺,又有“神药”当道与好药难卖等怪象。他表示,“无效的医疗无异会给医疗供给和医疗负担雪上加霜。”陈金甫曾提出,要解决这一问题,关键在于“要旗帜鲜明地强调更高质量和具有价值的医保购买目标。”
原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医疗保险司副司长颜清辉曾在2018第十四届中国健康产业高峰论坛上表示,国家医保局作为战略性的购买者,应该是“把钱用好,用这个钱买最有价值和创新性的东西。”
毫无疑问, “腾笼换鸟”,用节省的无效费用、低效费用,为医疗价格改革提供资源,将是国家医保局的重点工作之一。
附《国家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医疗保障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副部级。
第三条 国家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制定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组织制定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制定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制定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制定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国际合作交流。
(九)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国家医疗保障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国家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副司局级):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和国际合作交流等工作。
(二)规划财务和法规司。组织拟订医疗保障工作规划。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规章和标准,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三)待遇保障司。拟订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组织拟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医药服务管理司。拟订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制定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
(五)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拟订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拟订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六)基金监管司。拟订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机关党委(人事司)。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五条 国家医疗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8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2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第六条 国家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7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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