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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记者王志安的答辩词

首页 » 医声医事 2015-01-14 王志安微信 赞(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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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当新闻和法律相遇,法律的这些历史经验,能够帮助正处在草莽时代的新闻行业,逐渐建立属于自己的规则,只有这样,新闻才可能成为一个光荣的职业。

  央视记者王志安(图片来源于网络)


  尊敬的法官,各位好:

  首先,原告指称侵害其名誉权的两篇文章,并非本人所写。但是,我要强调的是,不管文章是不是我写的,本案的关键都是,柴会群发表的关于走廊医生的三篇报道是否严重失实。或者换言之,他的报道是符合新闻记者,尤其是调查记者的专业共识,和行业准则。如果柴会群真的能够证明自己做到了这一点,虽然柴会群起诉的两篇文章都说不是我写的,我也愿意满足他曾经受伤的心灵,给他道个歉。

  原告代理人在发表诉讼理由的时候说,柴会群的文章没有有意将兰越峰刻画成英雄,理由有三。我先简要回复一下:首先,对方代理人说,柴会群的报道仅仅是讲兰越峰和其单位因为管理问题发生的纠纷,我不知道这位代理人有没有看过柴会群的文章,柴会群的文章说的是这个内容么?不是。通篇都是兰越峰因为举报腐败院长遭到报复的过程;第二、对方代理人说,柴会群文章的标题叫疯子医生,这就不是拔高和刻画。请注意,柴会群的标题,疯子二字有引号。稍微懂一点汉语逻辑的人都知道,这是用文学化的手法夸赞一个人的方式。对方认为用了疯子就不是夸赞,他们总不会认为,铁人王进喜的铁人,真的是说用铁做的人,傻子雷锋,就真的说雷锋是傻子吧;第三,对方代理人说,柴会群的文章中,说到过度医疗的部分只有区区百字,占整个文章不到5%的比例。所以不能说柴会群将兰越峰打造成了反过度医疗的英雄。我想说的是,用文字比例来说明文章的主体是不合适的。正如我们用结婚前后说我爱你的次数和频率来衡量感情的深厚程度不合适一样。柴会群这篇文章,是关于走廊医生的第一篇报道,也是第一个首次将这一新闻归为反过度医疗主题的报道。对后续的新闻有重大引导作用。

  第二,当我在绵阳市人民医院采访时,很多医生对我,他们对媒体不敢信任,他们不相信媒体可以如实报道他们的声音,不相信媒体会站在客观的立场看待问题。我当时就在思考,这一切,到底是如何发生的。采访结束的时候,我曾经问绵阳市人民医院的负责人,既然你们认为柴会群的报道给你们造成这么大的伤害,为什么你们不去起诉他呢?人民医院的负责人说,不敢呐。作为一家每年有几百万人次就诊的医院,没有一点问题是不可能的,但是,如果这些问题被媒体盯上,你觉得医院有博弈的本钱么?而柴会群在半年多的时间里,两次去绵阳,连续刊发三篇针对绵阳市人民医院的不实文章,这让我觉得,这些医疗机构面对媒体不负责任的报道的忍让和委曲求全,也是有道理的。

  我们经常强调言论自由,报道自由,这当然是对的。作为媒体人,我也非常赞成媒体报道的权利应该得到更充分的保障,但是,与此同时,媒体报道的权利,在行使的时候,也应该尊重他人的权利。尤其是面对其他民事主体的时候,媒体的权利,应该和监督政府的公权力时相比,要略显消极一些。要以尊重其他人或者其他民事主体的权利为前提。如此,媒体的权利才能变成一种善的因果,而不是一种恶的力量。

  这就要求,媒体的权利也需要适当有一些制约。一如有踩刹车才有汽车,任何权利都需要平衡。

  第三,什么叫做虚假新闻?就新闻行业来讲,事实分客观事实和新闻事实。新闻事实不可能和客观事实完全统一,但是,是不是这个世界上就没有虚假新闻了,我们就不能制定衡量虚假报道的标准了?我认为不是。不能因为新闻事实和客观事实无法做到完全的统一,我们就不能建立职业准则,和行业自律的标准。和法官定案相类似,新闻的调查和报道,也是以证据为核心,以证据的有效性展开。所谓新闻的调查,其实是证据有效性的竞争。一个调查记者,就是要通过科学的方法,分辨出不同证据的有效性。记者在真相的寻找过程中不是不会犯错误,不会下错误的结论,但是,如果我们遵守调查性报道的专业共识,至少可以保证,记者不会在程序和方法上犯错误。

  我们今天来到法庭,在这里提交证据,接下来双方还要质证和辩论,其实目的也不是简单争一个输赢,而是希望在法庭这样神圣的地方,理清和确认柴会群的调查方法,到底是否有效地导向了客观事实,这些方法是否符合新闻行业一般的准则和共识。我相信,柴会群也不认自己的诸多涉及医疗领域的报道,就是虚假报道。一个人,在相当多的时间,认识自己反而是最难的。所以我们才需要镜子。我希望我们的法庭审理过程,就能成为帮助柴会群建立一个重新认识自己的镜子。如果最终法庭确认他对了,请他继续坚持。相反,如果最终法庭确认他错了,也请柴会群能够认真反思一下自己,是否在这个行业里,真的如你所想,其他人都错了,而只有你自己在坚持着所谓的正义。

  最后我想说的是,法律和新闻追求的都是真相和正义,但是,如果离开了程序和方法,正义反而是最不可靠的价值观。在今天的中国,法律虽然不够完善,但也在逐渐建立属于自己的程序方法,也包括根治这些方法的司法理念。我希望,当新闻和法律相遇,法律的这些历史经验,能够帮助正处在草莽时代的新闻行业,逐渐建立属于自己的规则,只有这样,新闻才可能成为一个光荣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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